婴儿配方食品标签不得印婴儿图片 不得使用人乳化、母乳化名词 .婴儿配方食品标签将有新规范。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国家卫生计生委、工商总局日前联合印发通知指出,婴儿配方食品标签标识上,不得印有婴儿图片,不得使用人乳化、母乳化或类似名词。
通知指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加强对医疗机构及其人员的监督管理,大力推进母乳喂养。医院应从零售渠道购买母乳代用品,并保留购物小票。严禁医疗机构接受母乳代用品生产经营单位的馈赠和赞助。严禁母乳代用品生产经营单位在医疗机构做各种形式的推销宣传。严禁医疗机构及其人员向孕妇及其家庭宣传、推销母乳代用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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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标识的标注形式
在一个销售单元的包装中含有不同品种、多个独立包装的食品,每件独立包装的食品标识应当按照本规定进行标注。
透过销售单元的外包装,不能清晰地识别各独立包装食品的所有或者部分强制标注内容的,应当在销售单元的外包装上分别予以标注,卷装食品标签厂家,但外包装易于开启识别的除外;能够清晰地识别各独立包装食品的所有或者部分强制标注内容的,可以不在外包装上重复标注相应内容。
食品标识应当清晰醒目,标识的背景和底色应当采用对比色,使消费者易于辨认、识读。
食品标识所用文字应当为规范的中文,但注册商标除外。
食品标识可以同时使用汉语拼音或者少数民族文字,也可以同时使用外文,但应当与中文有对应关系,所用外文不得大于相应的中文,食品标签厂家机贴,但注册商标除外。
食品或者其包装表面面积大于20平方厘米时,食品标识中强制标注内容的文字、符号、数字的高度不得小于1.8毫米。
食品或者其包装表面面积小于10平方厘米时,其标识可以仅标注食品名称、生产者名称和地址、净含量以及生产日期和保质期。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标注的,依照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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