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固定资产投资节能评估,绿维能源,固定资产投资节能评估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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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固定资产投资节能评估,绿维能源,固定资产投资节能评估报告

广东绿维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主要业务:固定资产投资节能评估 、节能技术改造项目节能评估、   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节能评估、独立开展现场审核工作,并对现场审核过程和出具的审核报告     服务于电厂、建筑、机械、医院、水泥厂、化工厂、五金厂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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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绿维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主要业务:固定资产投资节能评估 、节能技术改造项目节能评估、   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节能评估、独立开展现场审核工作,并对现场审核过程和出具的审核报告     服务于电厂、建筑、机械、医院、水泥厂、化工厂、五金厂等工业企业。现针对广州、珠海、佛山、东莞、深圳、惠州、肇庆、韶关等广东地区开展节能评估技术服务。

广东绿维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固定资产投资节能评估


   节能评估,是指根据节能法规、标准,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能源利用是否科学合理进行分析评估,并编制节能评估报告书、节能评估报告表(以下统称节能评估文件)或填写节能登记表的行为。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文件及其审查意见、节能登记表及其登记备案意见,作为项目审批、核准或开工建设的前置性条件,固定资产投资节能评估报告,并作为项目设计、施工和竣工验收的重要依据。未进行节能审查,佛山固定资产投资节能评估,或节能审查未获通过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项目审批、核准机关不得审批、核准,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已经建成的不得投入生产、使用。


广东绿维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固定资产投资节能评估

1、项目单位填写《项目单位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备案表》,县(区)节能主管部门初审。

2、项目单位持《项目单位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备 案表》到市节能办办理节能评估备案(需提供企业营业执照盖章复印件、可行性报告各一份)。

3、节能评估机构到市节能办办理节能评估备案,填写《评 估机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备案表》。

4、节能评估机构按有关要求组织项目节能评估,并出具 项目节能评估报告。

5、项目单位提出审核申请,将项目节能评估报告送市 节能办审核。

6、市节能办组织专家评委会对项目节能评估报告进行审 核,专家评委会出具意见,填写《节能评估报告专家审核意见表》和《节能评估报告专家委员会审核意见表》。市节能办根据专家委员会意见审核批复,出具批复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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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绿维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固定资产投资节能评估

问:企业用固定资产对外投资,资产投资节能评估费用,其作价依据是否必须进行评估?

  答:《公司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固定资产投资节能评估报价,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财政部、工商总局关于加强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评估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企〔2009〕46号)第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资产评估:

  (一)投资人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

  (二)在验资或申请工商登记时,验资机构或投资人发现用作出资的非货币财产与评估基准日时的资产状态、使用方式、市场环境等方面发生显著变化,或者由于评估假设已发生重大变化,可能导致资产价值发生重大变化的;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事项。

  第二条规定,以非货币财产出资评估,投资人应当委托依法设立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

  第三条规定,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投资人,应当对所提供的非货币财产的真实性、合法性承担责任。

  依据上述规定,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依法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广东绿维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固定资产投资节能评估

1.《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明确:国家实行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制度。不符合强制性节能标准的项目,依法负责项目审批或者核准的机关不得批准或者核准建设;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已经建成的,不得投入生产、使用。        2. 《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中明确要求有关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含新建、改建、扩建项目)进行节能评估和审查。

       3.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加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工作的通知》(发改投资[2006)2787号)明确:节能分析篇(章)应包括项目应遵循的合理用能标准及节能设计规范。

       4.《国务院关于印发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07]15号)要求:建立健全项目节能评估审查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加快建立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制度,组织编制《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指南》,加强对地方开展“能评”,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5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节油节电工作的通知》(国发〔2008〕 23 号)要求:强化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的要求,尽快出台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条例,将节能评估审查作为项目审批、核准或开工建设的前置条件,未通过节能评估审查的,一律不得审批、核准或开工建设。

       6.《建设部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的实施意见》(建科[2006]231号)中明确:建立新建建筑市场准入门槛制度。对超过2万平方米的公共建筑和超过20万平方米的居住建筑小区,实行建筑能耗核准制。

       7. 是实现项目从源头控制能耗增长、增强用能合理性的重要手段。依据国家和地方相关节能强制性标准、规范及能源发展政策在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审批、核准阶段进行用能科学性、合理性分析与评估,提出节能降耗措施,出具审查意见,可以直接从源头上避免用能不合理项目的开工建设,为项目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8. 是确保节能降耗目标实现、落实节能法规政策的制度有力支撑。开展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工作,建立相关制度和办法是促进“十一五”规划节能目标实现、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等中央重要战略部署及法规政策中相关规定的重要保障。

       9. 是贯彻国务院投资体制改革精神、改进政府宏观调控方式的具体体现。

在《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中,要求对投资项目从维护经济安全、合理开发利用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等方面重点进行核准把关,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制度是贯彻落实国务院投资体制改革精神、转变和改进政府宏观监督管理职能的具体体现。

       10. 是提高固定资产投资效益、促进经济增长方式转变的必要措施。开展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严把项目能源准入关是提高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能源利用效率、促进产业结构调整、能源结构优化的重要举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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